从知识产权角度如何认识特许经营权?

2017-10-13 12:58:00

特许经营权的概念、起源和发展

 

“特许经营” 在英文中叫 Franchising 。它是“ 许可贸易 ”的一种形式。但交易内容要比一般许可贸易更加丰富。这种交易形式多用于服务业,如餐饮业、连锁商店、物业管理等等。著名的麦克唐纳快餐店和肯德基家乡鸡店就是采取这种形式建立起全球性销售网点的。“特许经营”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叫作“ 特许方”(Franchisor),另一方叫作“被特许方” (Franchisee) 。“特许方”不仅允许“被特许方”使用自己的服务标志及营业场所的外观设计,而且将自己的特殊食品配方、制作方法、经营管理方式、业务操作程序、促销手段等等商业秘密传授给后者,并为后者的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被特许方”一般基于自己的毛营业额向“特许方”支付一定此率的“特许经营费” (Franchise Fee) 。

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对于特有产品、设备、贸易专利或服务标志的经营系统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即特许人)在给予其他个人或企业(称为受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和时期以事先规定的方式进行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特许经营权大体上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即商标特许使用权、产品特许经营权、营运模式特许经营权。一般认为,“特许经营权”一词于英文的Franchise(“特许”和“自由”之意)。实际上,英文的Franchise是由法文的Franc一词演变而来的,Franc本意是“不受奴役”,即封建帝王赋予他人特权使被特许人免受薪水阶层的劳役之苦,自由地开创自己事业,后来才演变为特许经营权。虽然,与特许经营相似的商业协议远在中世纪就存在了,特许专卖权制度在封建社会也已司空见惯。但是,这些只能算作是特许经营权的萌芽,而不能算作它的正式产生。最早的特许经营组织产生于美国胜家(singer)缝纫机公司。1865年,胜家公司为了有效地销售不被人们熟悉的缝纫机,在全美各地设置拥有销售权的特许经销店,教会顾客使用缝纫机的各种功能,很快雄霸了美国缝纫机市场。第二代特许经营组织出现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并且发展至今。它是以肯德基公司为代表的。这一代的特许经营组织,又称为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这里被许可者购买的不仅仅是商品的销售权和商标使用权,而且是整个商业模式的经营权,特许者要对被特许者在企业创建和经营运作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第二代特许经营的特许者常常是第三产业开发者,尤其以零售业、快餐业、服务业最为突出。与第一代相比,第二代特许经营更强调经营技术。如今,特许经营已遍布世界各个角落的各个行业,它们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总之,综观特许经营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权往往与企业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紧密相连的。

特许经营权的特点

 

 首先,特许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特许经营权是一个商标、服务标志、商业或广告符号的所有者与希望在经营中使用这种标记的个人或团体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权利的转让许可必须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才能实现,即特许经营权只有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才能实现其效益。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包括如下条款:特许经营的内容、特许方对于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担保、明确限定特许营业的区域和时间、特许经营授权中的费用条款、特许授权协议中的撤销与终止条款、特许经营授权中的竞争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其次,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形态。特许经营权主要依靠商标、特殊技术手段和商业技术这三个基本方面为纽带进行的,是以大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以向中小企业有偿提供经营垄断权和经营技术为前提的,如出售或转让商标、专利、商号和特有的经营管理技术等组成的纵向联合体。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技术系统特色,属于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形态。  

 

再次,特许经营权是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是特许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通过合同转让给被特许者使用,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一种权利。权利的所有者是企业。企业为获得该权利往往耗费很多的物力、财力和人力。尤其是企业的经营模式,需要企业在长期的经营管理中反复探索才能形成不同于其他企业的具有独特性的专有权利。企业通过转让该项权利获得利润。因此,特许经营权是企业的一笔无形财富,属于企业的无形财产。  

 

第四,特许经营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权。与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不同,特许经营权还是企业所专有的一种权利,属于企业的经营权的范围。尽管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而实现权利,但特许经营权本身不是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特许经营权更本质的是由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专长、经验和经营之道,特许者要为受许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选址、培训、提供产品、营销计划和帮助融资,传授经营理念,特别是当今发展最快的经营模式。所以,特许经营权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一种权利。

特许经营权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第一,特许经营权是传播和扩大企业商号、品牌的一条有效途径。特许经营权可以使企业的商号和品牌实现高速度的传播和推广,因为特许经营具有复印机复印的作用,即一项投资(模范店、模范产品、品牌等)可以被反复地利用。利用一次就扩大一次规模,同时获得的利润,这样企业在不投入或少投入的情况下开拓了自己的空间、推广自己的品牌。例如,富士胶卷公司对特许经营理解颇深。他们在中国有2200家特许专洗店,仅北京一地就有200家。富士公司对每一家店支持1万元,共投入2200万元,使其市场占有率保持在45%。从而极大地推广了富士在中国的品牌。  

 

第二,特许经营权不仅有利于创立驰名品牌,而且还可以大大提高知名商标、商号、品牌等的无形价值。例如,假日酒店初创于美国,之后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走向英国和北美,现在“假日酒店”已经在全球设立了1600多家分店,并且成为了全球知名的企业品牌。再如,可口可乐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在全世界授权1200多家工厂生产可口可乐系列饮料。全世界可口可乐的日均消费量达到了3亿多瓶,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达到了224亿美元,比起1891年可口可乐实行特许经营之前,其品牌价值增长了1千倍。  

第三,特许经营权还可以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由于特许经营权所针对的商标、专利、服务标记、品牌等很多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潜在的受许可者如果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从无到有地创造这些知识产权资源,势必要投入大量的资本、时间、精力,并承担极大的创业风险。而通过加入一个合适的特许经营系统,受许可者只需交纳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用,就可以与特许者共享这些资源。此外,在特许经营系统中,被许可者不同于一般的雇员,这些被许可者本身就是加盟店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加盟店的业绩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他们对加盟店的经营就会有更加强烈的责任心、更高的工作热情,更强的认同感和成就感,也就更容易获得成功。因此,特许经营权促进了知识产权资源的流动,实现了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特许经营扶持了了大量的“散、小、差”的小企业,而这些小企业又激活第三产业。由于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是经济发展中最活跃和最节省的因素,它们可以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可以吸纳大量的人口就业,从而有效的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特许经营权在我国的发展

 

 1992年初,我国开放了原来属于外商投资“禁区”的服务行业,国内巨大的购买力市场迅速吸引了大批外商,他们纷纷在国内设立了外资“连锁店”、“专卖店”。肯德基是最先进入中国快餐市场的国际特许经营组织。此后,麦当劳快餐、富士胶卷,假日酒店等特许经营也在我国发展起来。与此同时,国内的企业也开始有步骤和有计划开展特许业务,如班尼路、真维斯、意丹奴等企业,并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全聚德”烤鸭店,它已经在全国开设了50多家联营企业,该集团还在美国的洛杉机、关岛、德克萨斯、休斯敦等地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建立了6家海外企业。  

从总体上说,十年来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是很快的。原因很多,其中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原因有:

1)我国蕴藏着丰富的商誉资源。我国是举世闻名的古国,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成千上万的老字号应运而生,它们各具特色,数量众多,行业面广。多年来,这些“老字号”企业积累和创造了许多优良的传统经营特色和高超的服务技艺,其经营方式、特色商品和制作工艺为广大的消费者所称道。这些为今天的特许经营提供了无形资产的优势。

2)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这为特许经营权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早在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就作出了明确的表示,要以最快步伐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这十几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总体上与国际水准基本接轨和协调。如,1993年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00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2001年我国修改了《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我国还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知识产权立法的加强为我国发展特许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3)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当然也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协议》,这些也为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和成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为了促进特许经营权在我国的进一步的发展,建议:

1)由于我国目前已经成熟的可供转让的知名品牌还不多,所以我国需要充分挖掘资源优势,多多创建可供特许转让的品牌和商号。

2)我国的一些老牌明星企业应该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解决自身问题。我国一些已经创立了自身品牌的老牌明星企业(如陶瓷、刺绣等)厂商,因本身资金短缺,无法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开拓市场而局限于类似“作坊式”的生产方式,结果严重影响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从而丧失了市场的优势。如我国“景泰蓝”的遭遇就是如此,所以,这些企业应该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品牌价值。

3)我国还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特许经营权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法治还不够完备。虽然1997年11月14日,原国内贸易部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为其运营提供了保障。但是严格地说,该办法只是一个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我国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通过立法把特许经营权固定下来,并给予专门的保护,这也不利于特许经营权的行使。所以,我国应该积极完善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制度。如我国应当制定一部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法规,承认特许经营权的权利形态,明确特许经营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实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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