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明达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地理标志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所确定的八大知识产权之一,也被涵盖在我国刚实施的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条款所明示的保护客体的范围之中。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该条款的前半句明确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两者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皆为指示产品来源,在功能上的共性是地理标志纳入到商标法调整范畴的事由和基础。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在功能上具有同一性,但保护的客体存在着差异性,两者在求同存异中形成了各自的保护模式。前者维护的是普通商品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对应关系,后者保护的客体是具有一定质量标准的商品与特定地域形成的关联关系。地理标志产品与产地的关联关系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如同普通商标的显著性、专利的新颖性、版权的独创性,笔者认为,对地理标志的关联关系的认定和保护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以保护地理标志的关联性为原则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之间的关系
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品商标间是否可以进行近似性比对,目前学术届和实践中均未形成一致的观点。 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明确普通商标权利人不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张他人地理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同时,地理标志权利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的也不予支持。然而, 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螺旋卡帕SCREWKAPPANAP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二审案件中,直接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认定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构成近似。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先的指导性文件的精神显然不一致而引发了热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着严重分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现行《商标法》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地理标志所保护的是地域与商品之间形成的关联关系,地域和商品两个要素是决定地理标志取得和保护的核心。笔者认为,在普通商标注册在先而地理标志申请在后,此种情形无需考虑在先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比对问题。理由在于,地理标志的注册是对地理标志标示产品与产地间关联关系的一种确认,该关联关系能够为地理标志产区范围内的主体带来利益,该关联关系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形成,故地理标志的注册不是权利的创设而是对权利的确认。客观存在的产品与产地关联关系,不会因在先注册的商标而被割裂,所以笔者认为对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与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毫无意义,即使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也不能阻却以法律的形式对已经形成的权利进行确认。再者,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标识构成要素、功能、使用方式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难以误导相关公众。对于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在先、普通商标申请在后的情形,笔者认为要以普通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会割裂地理标志的关联性进行综合考量。理由在于,地理标志是多代人付出辛勤劳动的体现,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该地域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涉及某一地理区域内众多生产者,是对一定范围的公共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不应被“私人”独占和侵犯,故应该严格设置地理标志禁用权的范围。地理标志的禁用权范围应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与产地的关系为准,对有可能割裂该关联关系的行为,应该予以禁止。所以,普通商标的注册如果会误导公众对产品与产地间联系的行为,是地理标志禁用权范围之内的行为,理应予以阻止。
二、要以客观关联性划定地理标志产区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是数代人的集体智慧和劳动成果,消费者将特定产品与特定产地相联系,存在于消费者的认知之中,此为主观关联性。而且地理标志通常由“地名+商品名称”的表述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消费者主观关联性的形成。但在客观现实中,地域的差异、历史和文化的发展造就了每一个地理标志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特征,地理标志的地名与产品的产区并非完全对应的现象比比皆是。如百度百科关于祁门红茶的记载,“祁门红茶简称祁红,是中国历史名茶,著名红茶精品。由安徽茶农创制于光绪年间,但史籍记载最早可追溯至唐朝陆羽的茶经。产于安徽省祁门、东至、贵池(今池州市)、石台、黟县,产于安徽省祁门、东至、贵池(今池州市)、石台、黟县”。又如龙口粉丝的出口最早可追溯到一百多年前, 1916年龙口港开埠后,直接把粉丝运往香港和东南亚各国,这时招远、蓬莱等地生产的粉丝,绝大多数卖给龙口粉丝庄,龙口成为粉丝的集散地,因而得名龙口粉丝。显然,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区范围并非仅仅局限于地理标志名称上的区域,往往要宽于名称上的区域。
地理标志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消费者和对地理标志产品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在支付对价后消费真正的地理标志产品,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对地理标志做出过贡献的人能得到商誉背后产品的附加值。客观关联性是指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与真实产地之间的联系,只需满足该地域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规格和要求,为该地域的主体并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美誉度付出了劳动,地理标志产品与该地域之间就具有关联性,该关联性不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故称为客观关联性。相关公众消费的是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而不是地理标志名称,显然,只有地理标志客观关联性的真实、稳定,对地理标志产区按客观关联关系划分才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另外,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论角度出发,对地理标志付出劳动的生产者、经营者,被划入地理标志产区有其正当性。地理标志产品与产区的关联关系,是集体劳动者的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隐瞒客观事实排挤部分产区,是违背商标注册诚实信用原则的抢注行为,应予以制止。
因此,只有承认和尊重地理标志的客观关联性,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区范围的划分才会客观、公正。
实习编辑:马婷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