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鼎GUANGDONG SANDING及图”因为含有省会词汇被驳回,还要求复审?!

2018-01-25 22:42:00

关于第21118929

“广东三鼎GUANGDONGSANDING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0000157903

 

   

  申请人:广东三鼎装饰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8929号“广东三鼎GUANGDONG SA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94676号“三鼎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都存在非常大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广东三鼎”是申请人简称,并不是单单的地名,且与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于201685日申请注册,20178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711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日光浴服务;庭院风景布置;园艺;风景设计;卫生设备出租。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广东三鼎”及其拼音“GUANGDONG SANDING”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广东三鼎”文字与引证商标“三鼎物业”相比较,均含“三鼎”文字,其商标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4类美容服务;日光浴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申请商标中的“广东”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