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翻唱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

2018-02-24 21:39:00

来源:华南版权

作者:陈曼,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工作人员

音乐现在越来越离不开我们的生活,开心时听一听欢快的歌曲,心情烦躁时听些旋律优美的音乐,开车时听些比较提神的歌曲等。我们每天看电视、听广播、逛商场,形形色色的背景音乐萦绕耳旁,而在各大KTV娱乐场所都超过数万首歌曲供消费者选择。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关于翻唱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

十年前,我喜欢S.H.E歌唱这个组合,当年基本她们出的正版光碟都有购买,在更早之前还需要买磁带来听歌。但是现在不一样了,你不一定要购买出版的光碟,你只需要上各大音乐播放器都可以下载到你想要的音乐歌曲,非常方便。

每一首歌曲,都有着不同的旋律与歌词,虽然只有短短几分钟,确是每位创作者付出许多精力的作品,是他们的才华所孕育出来的“孩子,”这些来之不易的“孩子”能得到什么保护呢?

现在音乐类综艺节目越来越多,如《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跨界歌王》等,这些节目参赛选手演唱的歌曲要么是自己的歌曲,要么是演唱别人的歌曲,也就是所谓的翻唱。“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们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像去年张磊在《中国好声音》半决赛演唱了1994年景岗山的《寂寞是因为思念谁》;今年《中国新歌声》中,蒋敦豪演唱了李志的《天空之城》;《跨界歌王》中王子文唱了王菲《闷》等;由此可见,翻唱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甚至是一些网络直播节目,也有此类情况出现,并且翻唱作品也得到观众们的认可,也让商家提高了节目收视率,由此可见翻唱已成为一个新的商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歌曲的权利人未必能得到涉及自己歌曲版权的相应报酬。

著作权法中有着音乐作品方面的相关保护条例,当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其他人翻唱该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事先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按照规定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举例】:类似上述在节目中翻唱他人歌曲的歌手,可以不需在演唱前得到原权利人的许可,但理应自觉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同时,著作权法中亦有相关规定,当你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乐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举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同样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所以,在著作权法中其实有相应的法条规范着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今音乐作品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我们应提高自身的著作权意识,合理使用版权作品,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

实习编辑:马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