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16737号“西安港 XI'AN PO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9484号
申请人: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16737号“西安港 XI'AN 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西安港”已经成为我国首个获得国内、国际代码的内陆型港口,申请商标是具有其具体指代的,“西安港”作为一个整体性独立词汇,整体完全强于西安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不会使公众发生误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经过广泛使用及媒体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营业执照、交通运输部同意给予西安港代码的函文件、相关媒体报道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西安港”、字母“XI'AN PORT”及图形组成,其中“西安”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明显强于“西安”代表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