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为自己申请同名商标,“张继科”“宁泽涛”结果迥异!!!

2018-04-22 19:00:00


关于第21644742号“张继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森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张继科本人已在北京签署独家演艺经纪协议,并且张继科母亲同为申请人股东。申请人作为张继科独家演艺经纪方,为了保护世界冠军姓名权等各项权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汉字部分"张继科","张继科"为中国男子乒乓球队运动员,其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获得乒乓球男单金牌和乒乓球男子团体赛冠军。该文字包含于申请商标中指定使用在"乒乓球台"等商品上的,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或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1444966号“宁泽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上海盈迦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授权许可书》证据可知,我国著名游泳运动员宁泽涛已授权申请人在第3、9、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宁泽涛”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获得宁泽涛本人授权,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第3、9、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