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加大著作权侵权的惩罚力度和赔偿额度

2018-04-22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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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今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召开了“北京市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介绍了2017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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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指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于2018年4月2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发布。《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两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将会大大促进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质效的提高,也将对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随后,她就《指南》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指南》的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自建庭以来一直十分注重调研总结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自1996年开始,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著作权审判的意见、指南及参考问答等。二十多年来,这些文件对于北京法院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由于个别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有待更新;部分文件相互之间或与司法解释存在不协调之处,加之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亟需统一裁判思路,因此我庭于2016年初决定对涉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指导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删改和整补,以形成统一的指导性文件。

为确保《指南》制定工作的顺利有效推进,抽调全市三级法院具有丰富著作权审判经验的法官成立课题组,合理规划分工,统筹安排调研。课题组在整理已有文件基础上,梳理汇总实践中各类问题,经分工撰写、集中讨论、反复修改,形成了《指南》的征求意见稿。《指南》制定过程中,我庭高度关注著作权理论研究成果,注意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分别委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东城法院、西城法院、朝阳法院、海淀法院等单位召开了六次专题研讨会,邀请来自学界、实务界的专家对《指南》内容进行推敲修改。同时,注意广泛征求并听取了立法机关、主管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和律师代表的意见。2017年10月,我庭牵头组织了为期三天的课题论证会,认真听取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福建、广西、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知识产权法官代表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各基层法院也对《指南》提出了意见建议。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指南》。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指南》全文分为11个部分,共计160条,涉及基本规定、权利客体、权利归属、侵权认定(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邻接权)、抗辩事由、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11个方面的问题。

随后潘伟又对《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一) 明确案件的审理原则,总结案件的审理思路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既要遵循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也要兼顾著作权自身的特点。《指南》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加大保护、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的基本审理原则,并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第一,规范程序问题的审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同一案件主张多个案由的情况,针对同一行为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二,规范诉权行使的方式。对专有使用权人、非专有使用权人的起诉,以及单独诉权转让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第三,规范实体问题的审理思路,即审查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确定原告的权利基础及权利范围,审查被诉行为的内容、被告的抗辩理由,最终确定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规范客体审查标准,统一署名的认定规则

作品是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基础,判断是否构成作品也是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了作品审查的四要件,并重点对独创性要件进行了细化。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涉及古籍点校、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等新类型著作权案件,虽然分歧争议较大,但《指南》在厘清作品认定的基础上,结合前期调研,积极探索对上述新类型客体性质的认定作出原则性的指引,回应公众的法律保护需求。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作品的发表、署名方式等带来了很多新情况,《指南》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相关账号的方式,能够证明互联网发表作品上的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由于影视作品的署名现状较为混乱,《指南》综合考虑行业惯例及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于目前各种署名方式进行了厘清,提出在无相反证据时,根据影视作品中明确标明的权利归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倡导影视行业的经营者尽量在作品中对权利归属予以明确。如果影视作品中没有标明权利归属信息,可以根据影视作品上出品单位的署名确定权利归属。如果没有出品单位的署名,可以根据摄制单位的署名确定权利归属。

(三)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提出类案的审理规则

《指南》的核心部分第四、五、六章分别对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侵害邻接权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指南》按照“权利控制行为”的思路,提出侵权认定应当重点审查被诉行为是否落入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是比较典型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北京法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审判经验。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指南》梳理了以往文件的规定,明确了区分提供作品行为和提供服务行为,强调被诉行为性质的认定应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予以确定。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定时播放”、“同步转播”,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等问题,考虑到现实保护的需要,《指南》作出了原则性指引。在影视作品侵权案件方面,《指南》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形象如何保护作出指引性规定,同时规定了影视作品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及相应的判断方法。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方面,《指南》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案件类型,并且区分不同案件类型确定了各自的审理思路。

(四)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借鉴民法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指南》在损害赔偿的适用方法和计算依据上进行了细化,特别提出了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的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赔偿合理费用不计入法定赔偿限额内。针对赔偿数额“举证难”的问题,《指南》引入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妨碍”制度,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指南》结合实践需求,探索性的提出了针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路,提出属于恶意侵权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内支持原告的诉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三、理解《指南》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指南》是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补充、汇总、完善。《指南》中新增内容较多,比如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基本规定、抗辩事由的审查、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等等。《指南》部分内容对之前规范性文件作出较大修改,比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指南》发布后,对相关问题规定不一致的,以《指南》为准。

二是,《指南》制定中系统研究了著作权法立法者的相关释义,尽可能使《指南》的规定符合法律条文的本意。同时,《指南》总体上是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具有共通性的问题作了规定。有些著作权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指南》未作出统一规定,留待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论证。

三是,《指南》既有对部分问题的结论性规定,也有对部分问题的指引性规定。对于结论性规定,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单位应当统一执行;对于指引性的规定,考虑到审判中案件的丰富性、复杂性和个别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由法官综合裁量判断,《指南》中的部分条款以考虑因素等方式进行规定,为案件审判思路提供指引。

四是,《指南》的适用将推动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实践,有利于全市的执法统一。新任知识产权法官、法官助理应当通过学习《指南》内容熟悉著作权审判。此外,《指南》也有益于引导当事人规范参与诉讼,增强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倡导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节约社会成本。

《指南》的发布,是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的新起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著作权审判工作向更完备、更全面、更科学方向发展,不断促进著作权审判工作有新气象。

北京高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