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08292号“我到海边捡浪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4839号
申请人:咸阳中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8292号“我到海边捡浪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所做的广告宣传合同及票据、财务报表、销售发票、荣誉情况、商标证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我到海边捡浪花”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李紫牧
2018年0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