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1-明明知道不可为而为之
2-复审理由本身就涉嫌违背商标法和广告法精神
关于第21903952号“流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6409号
申请人:成都流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3952号“流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特点独创,传达的是“数一数二”之意,意图用“流弊”传达猪脚饭做得一绝,无人匹敌之意,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平台外卖信息、加盟合同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流弊”为网络流行语,格调不高,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张会
2018年04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