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23941号“第1财经YIC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6742号
申请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3941号“第1财经Y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77322号“第1财经CB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55994号“伊采Yi 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00864号“溢彩Y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52348号“YICAI3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了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媒体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报道和宣传;
4、缓裁申请及引证商标二撤销文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虽提交了经公证的共存协议,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我委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第1财经”、字母“YICAI”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研究、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三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8年04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