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界
法院观点总结
一审法院认为:
1、涉案短视频系节选自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属于复制,亦应认定为录像制品;
2、央视国际公司在授权期限内自国际足联和央视处继受取得涉案赛事节目录像制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系本案适格原告;
3、涉案短视频内容仅为单场赛事中的配以解说的进球画面和部分比赛画面,与时事新闻报道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同时录像制品亦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并非时事新闻报道;
4、综合涉案短视频涵盖“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64场赛事的事实、赛事知名度、“暴风影音”网站及“暴风影音5”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的经营规模和影响力、暴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加重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判决如下:
一、暴风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六十四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二千四百元,共计六十七万二千四百元;
二、驳回央视国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本院认为:
1、央视国际公司经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即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有权针对涉及2014年巴西世界杯的互联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央视国际公司认为涉案64场世界杯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央视对于上述两个来源的录像制品享有录像制作者权,而基于央视的授权,央视国际公司获得了涉案64场赛事节目的录像制作者权。
4、暴风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视频均完全截取自比赛视频,且仅仅是比赛视频相关内容,显然并不属于为报道新闻事件而对该事件中所出现的他人制品的使用,其使用方式也不是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涉案视频,因此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5、央视国际公司提出的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在内的400万元赔偿应予全额支持,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知)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
二、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百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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