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一定有助于商标注册?瞎说!

2018-07-19 08:58:00

申请人(尼克奥博伦斯基)因第23105170号“复杂适应领导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获得“复杂适应领导力课件1”和“复杂适应领导力课件2016年10月”著作权,该作品在国内外取得了较高知名度。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百度百科“Complex Adaptive Leadership”搜索截图、审查标准摘页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复杂适应领导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进行相关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知识产权导航网短评:版权登记对于商标维权有作用,突出原创性;但对商标登记没有意义,与显著性没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