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电商售假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至200万元

2018-08-30 12:48:00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充分征求并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达成了最大的社会共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未尽到审核义务  电商平台“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四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新京报)

 

侵权售假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至200万元

四审稿规定,如果违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这一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来源:新京报)

 

代收快递需同意

草案增加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来源:中国网)

 

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义务

草案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来源:中国网)

 

其他

针对网购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问题,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并规定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草案还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电商工商登记及纳税、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促进等作出规定。

 

(来源:参考消息)

实习编辑:马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