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打造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高商标专用权保护效率,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突出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保护,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助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我局拟定了《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日前提交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8号;联系人:王经纬,电话:65338953,邮箱:15980840@qq.com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商标
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打造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高商标专用权保护效率,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突出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保护,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助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商标品牌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核准注册,在海南省辖区内遭遇商标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在海南省辖区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容易被假冒侵权的商标,以及依法进入海南省辖区市场的涉外(含港澳台)商标等。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高效、开放、平等、动态管理、靶向服务和从严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名录工作的组织、认定和管理。
(一)设立保护名录办公室,负责保护名录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保障平台》(简称“®管家”)的的运行管理和使用指导。
(二)成立保护名录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纳入和移出保护名录商标权利人的信息核查、资格认定等。
(三)组织建立和指导实施“五库一标”:即全省商标维权执法人员名录库、保护名录商标维权联络人名录和产品真伪鉴定专家库、商标侵权“黑名单”企业名录库、法律法规和执法流程智能推送比对库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四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成立专门组织,负责保护名录工作。
(一)负责对本辖区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接受申请、核查、推荐;
(二)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依据本办法实施维权、管理和服务;
(三)对涉嫌不符合保护名录条件的商标,向省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办公室提出移出申请;
(四)负责本辖区保护名录制度推广。
第五条 下列进入海南市场的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遭遇商标侵权的商标:
1.本省在国内、境外(含港澳台)遭遇商标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2.省外、境外(含港澳台)在海南辖区遭遇商标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二)有较高知名度容易被侵权的商标(简称“高知名度商标”):
1.驰名商标;
2.经国内、国际权威机构认定、推荐的具有高知名度、高价值的商标。
(三)本省在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中,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县(区)政府重点扶持打造的商标;
(四)遭遇商标侵权时,维权机关要求商标权利人配合维权时,存在体制、区域、信息查询等障碍的商标:
1.依法进入海南省辖区市场的涉外(含港澳台)商标;
2.海南省组办、承办国际性或国家级展会期间,临时进入海南市场、有较高知名度、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四)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六条 以下商标不得纳入保护名录或无条件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重点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注册商标所有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或发生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商标;
(五)商标权属有争议或已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
(六)涉嫌囤积、抢注或不能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商标;
(七)涉嫌与海南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海南公众知晓的景区、景点及海南重要产业园区、美丽乡村“百镇千村”名称等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商标;
(八)其他不适宜纳入重点名录保护的商标。
第七条 申请纳入保护名录时,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依法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保护名录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注册商标图样,以及使用该注册商标对应类别商品或服务佐证图样;
(三)证明符合“高知名度”条件或涉外商标依法进入海南市场的相关材料;
(四)守信承诺书;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商标权利人或依法委托代理人可采取以下程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依申请纳入。曾经遭遇商标侵权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终结的,以及有证据证明正在遭遇商标侵权的商标权利人,可向辖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依案件申请,报请省知识产权部门复核同意纳入保护名录。
(二)主动纳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高知名度商标”条件的商标,由保护名录办公室直接纳入。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依法委托代理人,通过“®管家”平台,自主提供第七条相关内容信息。
(三)推荐纳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条件的商标,省知识产权部门每年组织1-2次,按照商标权利人或依法代理人申请,经辖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推荐,报请省知识产权部门复核,纳入保护名录。
(四)自主申报纳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商标,除采取以上纳入程序外,可以自主申报纳入。商标权利人或依法委托人,通过“®管家”平台按照自主申报的模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第九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符合第七条要求,且商标权利人或依法代理人,愿意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商标维权执法的,可获得以下专项支持和服务。
(一)“防护墙”: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建立快速受理、快速确权、快速裁决、快速处罚的一站式快速维权保护工作机制,对恶意侵权者实行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适时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海外维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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