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大流行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的专利合作条约实务调整

2020-06-13 10:59:00 来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1.WIPO国际局认为,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82之四.1适用于当前全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所造成的业务中断,WIPO国际局敦促所有PCT专利局和单位同样采用这种解释。

2.本细则规定了因不可抗力原因(“战争、革命、内乱、罢工、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类似原因”)而延误PCT期限(可能有关文件提交和/或费用缴纳)的宽免。WIPO国际局的立场是,应将当前的全球传染病大流行视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类似原因”。

3.WIPO国际局,包括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将积极处理任何与新冠肺炎有关的PCT实施细则82之四的请求,并且不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病毒影响了相关当事人的居住地。WIPO国际局敦促PCT专利局和单位也采用这种做法。

4.PCT实施细则82之四的一个公认的局限性在于,在国际申请因被宣布视为撤回(参见PCT条约第14(3)(a)条)而失去其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该细则无法成为有效的救济措施,例如因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适当的费用。 因此,WIPO国际局受理局决定将任何此类通知(表格PCY/RO/117)推迟至2020年5月31日后再发出,并且WIPO国际局敦促所有PCT受理局采取相同的做法。

5.此外,WIPO国际局建议:

a.其后的至少一个月(可能会进一步延长),此类通知应仅针对在两个月前到期的截止日期发出;

b.并且受理局免于收取PCT实施细则82之二.2的滞纳金。

 

1为了享受本细则救济,申请人通常须要在适用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向相关专利局出示证据,此外还要在合理限度内尽快采取相关措施。是否根据该细则对期限延误给予宽免将由相关专利局决定。

2PCT法律框架中没有关于在国际阶段给予失去法律效力的PCT申请恢复权利的规定。

3对于缴纳等额申请费或检索费的申请人,适当的费用是《PCT通讯》公布的、申请原始提交之日有效的等额费用。发布日期:2020年4月9日)

国际局于2020年5月27日又发布通知:对于宣布国际申请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适当费用而被视为撤回的通知(表格PCT/RO/117),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将把出具该通知的时间推迟至2020年6月30日。

    如果其他PCT受理局考虑到本地新冠肺炎的情况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国际局鼓励其他PCT受理局也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