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根据自身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该小说于2010年9-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原告经对比分析发现,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原告《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两部小说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李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且未表明原作者身份,导致公众将他人作品误认为是改编者的作品,此种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行为。认定构成剽窃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两部长篇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采取的方式是对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类,按照当事人认可的抽查方式进行比对和认定。
小说的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及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事人举证证明的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非独创性表达层面的相似内容不属于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范围。本案中,《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周梅森创作小说《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李霞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件:
李霞与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