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输掉chaofan.com域名仲裁

2017-06-12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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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受关注


腾讯仲裁赢回weixin.com域名让知识产权业界更加关注到域名权益话题。域名投资人“累主”(实名:刘德丰)在2017年4月发微信朋友圈称“自己玩米(域名)7年,第一次收到仲裁信”。提起仲裁的,是中国知名的知识产权服务商超凡公司,相关域名是chaofan.com超凡最终仲裁失败。

 

投诉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同行并不陌生,是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近两年增加了域名业务,冀成为“一站式”“全产业链”“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商。

被投诉人,刘德丰,国内知名域名投资人。曾出售yiren.com、xin.com等多个优质域名。

争议域名chaofan.com

 


投诉人(超凡)主张

1、争议域名chaofan.com与超凡股份拥有的“超凡”商标或服务标记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且被投诉人“chaofan.com”与投诉人一直使用官网域名“chaofan.wang”的显著部分完全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2、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且不享有相关的商标权。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chaofan.com不享有企业名称权或姓名权。

3、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超凡”商标和字号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经过投诉人十余年的宣传使用,“超凡”商标和字号的显著性明显得到增强,且获得较高知名度,建立了唯一对应性。

 

 

被投诉人(刘德丰)主张 

1、争议域名chaofan.com注册时间早于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日期,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域名注册于2003年8月29日,而被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的最早的“超凡”商标实际上直到2004年才被中国工商局核准。


超凡股份对于“超凡”享有商标权并不等于对于“chaofan”享有商标权。且被投诉人刘德丰从未利用该域名从事任何违法行为,所以应当认定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2、通过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查询的官方网站查询后发现,超凡股份并未注册过任何包含“chaofan”商标。投诉人对于“chaofan”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无权要求“中心香港秘书处”做出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裁决。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对外使用的也一直是“超凡”、“chofn”,并没有将“chaofan”作为一种其独有的商业标记来对外使用,公众也没有将“chaofan”与超凡股份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3、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主张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也不会引起混淆。

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chaofan”与超凡股份主张的商标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chaofan”这一词并不是由超凡股份独创、臆造的词汇,而是汉语中的常见词汇,不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在百度搜索“chaofan”后,搜索结果中并没有出现一条与超凡股份相关的内容。

 

通过商标局的官网做了商标的近似查询,查询结果显示“chaofan”与“超凡”或“chofn”均不相似;从外观上看,“超凡”的字形与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chaofan”完全不同;从读音上看,“超凡”与“chaofan”无法一一对应,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chaofan可以读作“炒饭、超烦、吵翻”等等。

 

4、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注册、使用不具有恶意。chaofan.com的注册日期明显早于“超凡”商标核准的日期,所以不可能怀着破坏投诉人业务的不正当目的。被投诉人刘德丰也并未意图通过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而获得高额利润。

 

5、中国现有的司法判例也认为拼音域名不会对汉字商标构成混淆。

 

 

专家最终裁决

 

专家认为,投诉人对“超凡”、“CHOFN”商标拥有不可置疑的注册商标权利。但“chaofan”与“超凡”并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chaofan”可以有别的汉字组合方式,例如“炒饭、吵翻”等。相关公众在见到“chaofan”时,并不会必然地在“chaofan”与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超凡”之间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最后,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有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域名仍归原持有人持有。

 

*部分内容来源于易名ename

 

 

域名仲裁知识点,域名仲裁三要素

1)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且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