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广告屏蔽插件”带来的不正当竞争分析

2017-07-21 11:03:00

“法律的归法律”,法律问题最好由法律途径来解决。

 

所谓法律问题,是指依赖法律解决或者依靠法律方式可以得到更好解决效果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取得更好效果的问题,是市场机制已被扭曲,缺乏技术竞争、市场竞争的基础,难以通过技术或市场手段去解决的的问题。

 

浏览器“广告屏蔽插件”带来的不正当竞争分析

 

用屏蔽广告这个热议问题来讨论。人们常对比中外两个涉及屏蔽广告行为的案例:中国“猎豹浏览器”案和德国“电视精灵”案。

 

“猎豹浏览器”案中,用该浏览器看优酷视频时候可以跳过其中的广告,因此导致优酷网的广告收入明显下降。德国“电视精灵”案中,有人做了电视精灵小U盘,插在电视机上,在电视播放到广告时段时自动切台到没有广告的频道。两国法官针对两者做了不同判决。在“猎豹浏览器”案中,中国法官认为屏蔽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在“电视精灵”案中,德国法官认为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表面上看,同样是屏蔽广告行为,中国法官与德国法官的结论相反,但是如果看到这两个案件的另外两个区别,你会领悟到,实际上中德法官在两个案件的裁判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两个区别分别是:

 

其一,在“电视精灵”案中,即使没有电视精灵小U盘,观众也可以通过遥控来切换频道,电视精灵只是帮助观众减少了用遥控器换台的麻烦;而在“猎豹浏览器”案件中,如果没有屏蔽广告的浏览器,用户是无法屏蔽广告的,这其实是改变了消费者选择。

 

其二,在“猎豹浏览器”案中,优酷网的广告收入明显下降,而在“电视精灵”案中,法官强调说,“电视精灵”的出现并没有导致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下降。言外之意,如果电视台广告收入下降,德国法官会考虑认定“电视精灵”构成不正当竞争。

 

屏蔽广告的核心问题是,屏蔽广告行为是否导致视频网站广告收入下降,这涉及到平台经营模式的经营基础问题。平台经营是互联网经济的典型特征,但平台经营并非新鲜的商业模式,互联网之前就早已存在,只不过是因为互联网特别适合发展平台经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点才日益明显强烈。平台经营的特点,体现在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存在双边或者多边客户,因为依赖关系,双边或者多边的客户被吸附于平台,平台经营者往往对某一边客户的收费去补贴对另一边客户的免费或者低收费:

 

浏览器“广告屏蔽插件”带来的不正当竞争分析

 

例如报纸售价很便宜,完全抵不上报纸编辑、印刷和分发的成本,但是报纸除了读者这一边客户之外,还有广告商这这一边客户,报纸正是利用广告收入去贴补对读者的低收费;大众点评网利用企业会员缴费制度补贴网络用户的免费;淘宝用商家的缴费补贴用户的免费.......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互联网平台的特点是平台吸附效应,用收费补贴不收费的一边,靠免费端吸引大量的用户,然后将用户的注意力作为稀缺资源出售给收费端的用户,这就叫“眼球经济”或者“注意力经济”。和非平台经济不同,考察一个平台的成本与利润,应该是将平台在每一边的成本与利润都加总起来考虑,而不是单单考虑某一边的成本、利润。当考虑到平台的经营基础,平台的每一边都是平台赖以生存、得以维系的基础,免费的一端是经营基础,收费的一端更是经营基础。屏蔽视频网站的广告,实际是损害到了视屏网站这种平台经营模式的经营基础。

 

从本质上讲,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

 

1.对竞争者的损害

 

一种是对竞争优势的损害。传统的竞争优势主要是商誉,而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经营电子阅读服务的P公司最宝贵的竞争资源就是大量读者的点评,虽然电子书可以在其他网站上免费获得,但是在信息爆炸和信息海量时代,读者的点评更有助于帮助人们找到想要的书籍,因此读者会更加愿意付费阅读。大众点评案可以看出大众点评软件的核心竞争优势就是点评,百度地图软件将大众点评的酒店餐饮评价直接加到百度地图中,损害了大众点评的竞争优势。

 

另一种就是对经营基础的损害,与对竞争优势的侵害不同,竞争优势需要结合竞争者个体的具体情况来考虑,而对经营基础的考虑则不需要考虑具体经营者的具体情况。以屏蔽广告为例,“猎豹浏览器”针对的是优酷视频网,但在上海法院审理的乐视与大摩“Adsafe”软件屏蔽广告案中,被告抗辩说它的的屏蔽广告软件不只针对原告乐视,还针对所有同文件类型的广告视频,但被告行为也同样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官看来,不管是针对特定经营者,还是不针对特定经营者,损害经营基础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损害

 

依据德国200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除竞争者、消费者之外,执法者还要考虑保护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这是因为,经济行为和经济效果是复杂的,过去我们只关注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变动,还远远不够。比如屏蔽广告行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不仅仅在于视频网站和网络用户,还要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其中一个重要参与者就是广告商,如果允许屏蔽广告,广告商投资制作的广告都被屏蔽了,广告商的利益是否被忽略了?法官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屏蔽广告的行为,会怎样影响广告商的行为,影响广告市场?这都是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

 

如果允许屏蔽广告,广告商就不会在视频网站投放广告了,网络上就少了一个重要的可以投放广告的地方,按照供需规律,可以投放广告的地方越少,广告商获取可以投放广告地方的成本就会越高,从而推高广告费,“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成本最终都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必然对整体效率有害。

 

3.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竞争法案件中,不论是垄断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最终损害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损害包括短期利益的损害和长期利益的损害,但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别标准中,我们更要关注消费者的长期利益是否受损。

 

还以屏蔽广告为例,如果允许屏蔽广告,那些不喜欢看广告的消费者短期会受益,但长期来看,所有消费者将受损;如果不允许屏蔽广告,那些不喜欢看广告的消费者短期会受损,但长期来看,所有消费者将受益。为什么这么说呢,现在的视频网站既提供免费的视频服务,又提供收费的视频服务,只不过看免费视频就得同时忍受广告。试想一下,如果允许屏蔽广告,视频网站的平台经营模式受到破坏,无法用广告收入去贴补免费视频服务了,双边平台改成单边经营了,那么就只能对所有视频服务进行收费了,消费者最终少掉了免费视频这一选择。长期来看,消费者是受损还是受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