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专利技术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鉴定的技术方法和步骤。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专利技术鉴定工作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鉴定。
2.术语和定义
2.1样本 Material for Comparison
专利技术鉴定中特指供比较和对照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书。
2.2检材 Material for Examination
专利技术鉴定中特指需要进行鉴定的产品、技术参数、照片/图片资料。检材包括需要鉴定的产品和需要鉴定方法。
检材因客观原因而不便于提供实物的,或者需要鉴定的是一种方法的,可以提供能够充分反映该检材全部技术特征的照片、图片、图纸、模型、产品说明书、工艺图、流程图、线路图等。
2.3 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是指被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分类,主要是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保护的是新设计,而非技术,所以,严格意义上说,应称为专利设计,而不是专利技术。
本规范只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4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权利要求的内容以专利局编辑出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2.5 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绍,它应当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法等项目。专利说明书的主要作用一是清楚、完整的公开新的发明创造,二是请求或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
专利说明书属于一种专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
2.5.1 扉页
扉页是揭示每件专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扉页揭示的基本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号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简要介绍及主图(机械图、电路图、化学结构式等--如果有的话)、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号、公布或授权的时间、文献号、出版专利文件的国家机构等。
2.5.2 权利要求书
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2.5.3 说明书
应当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2.6 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或者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2.7 技术特征的分解
对一项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分解,应当根据其权利要求所用词汇的文意来进行。除涉及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外,每一个被分解出的技术特征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并且能够在技术方案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一般应将技术特征分解为最小或者最简形式,即使在权利要求书中存在表述完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也不应将其合并。
2.8 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2.8.1 前序部分
前序部分记载了要求保护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8.2 特征部分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在于……”或者类似的用语,记载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记载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2.9 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记载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记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附加的技术特征。
2.10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所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
2.11 功能性特征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2.12 相同特征
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某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应视为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专利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或者与专利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有部分重叠或有一个共同端点,应当视为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
2.14 等同特征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判断中,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性,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
2.14.1 基本相同的手段
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2.14.2 基本相同的功能
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虑。
2.14.3 基本相同的效果
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技术效果的,不予考虑。
2.14.4 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
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是指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容易想到的。在具体判断时可考虑以下因素: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两技术特征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两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替换关系,即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需对其他部分作出重新设计,但简单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调整不属于重新设计。
3.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产品、图纸及其他资料所示技术参数的测量工具、检验设备;用于送检产品生产工艺、方法所需的运行环境。
4.检验步骤
4.1记录检材和样本情况
对送检的检材/样本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方法为XXXX(年度)-XXXX(受理号)-XX(流水号)。
4.2检材和样本的保全备份
对具备保全条件的检材和样本进行保全备份,并拍照,记录其特征。
4.3检验项目的选择
分析检材和样本,根据检材和样本的内容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检验:
a)产品结构间的比对;
b)产品成份间的比对;
c)生产工艺、方法间的比对。
4.4程序的比对检验
4.4.1要求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鉴定过程应受到监督和控制,通过责任划分、记录标识和过程监督等方式,满足追溯性要求。比对检验的范围不超过样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4.4.2比对对象
将样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检材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被告也拥有专利权并据此抗辩被控侵权物系按照其自己的专利实施时,仍应当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应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与被告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
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时,应当首先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再将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应仅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4.4.3 样本技术特征的分解
对样本技术特征的分解,应当根据其权利要求所用词汇的文意来进行。除涉及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外,每一个被分解出的技术特征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并且能够在技术方案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一般应将技术特征分解为最小或者最简形式。
4.4.4 检材技术特征的确定
对于检材技术特征的确定,应当以前期已经分解、认定的样本专利技术特征为指引,在检材(被控侵权物)中寻找能够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检材技术特征的确定,应当主要从该特征的结构、位置、功能等方面确定,而不应拘泥于各自文字表述的异同。
4.4.3比对方法
技术对比是技术特征的对比,而非整体技术方案的对比,更非技术方案的功能、效果的对比。
(1)产品结构间的比对
根据样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对权利要求所示的产品结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
如果检材为图纸、资料等,可以直接采用该技术参数;如果检材为实物产品,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现场勘验,同时采取摄像、拍照、绘图等方式对检材各项技术特征加以固定,并将测量数据、检测内容准确、详细记入笔录。
将样本产品结构的技术特征与检材所示的技术特征一一比较,对于存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需要进行分析说明。
(2)产品成份间的比对
根据样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对权利要求所示的产品成份及含量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
如果检材为技术资料,可以直接采用该技术参数;如果检材为实物产品,应将检材提交理化检验,确定产品组成成份,及含量,并有相应的检测记录,包括检测设备、检测人员。
样本权利要求书所示的配方成份或者其含量与检材所示的配方成份或者其含量一一比较,对于存在相同或等同的配方成份或者其含量需要进行分析说明。
(3)生产工艺、方法间的比对
根据样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对权利要求所示的生产工艺、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
如果检材为技术资料,可以直接采用该技术参数;如果检材为实物产品所涉及的生产工艺、方法(一般需要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检测),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现场勘验,同时采取摄像、拍照、绘图等方式对检材各项技术特征加以固定,并将测量数据、检测内容准确、详细记入笔录,包括检测设备、检测人员。
样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所示的生产工艺、方法与检材所示的生产工艺、方法一一比较,对于存在相同或等同的生产工艺、方法需要进行分析说明。
5.检验记录
5.1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保证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5.2对于检材为产品结构的,应记录:(1)产品及部件设计的参数;(2)部件之间的参数匹配;(3)检材的照片。
5.3对于检材为产品成份的,应记录:(1)产品组成成份;(2) 成份所占比例;(3)检材的照片。
5.4对于检材为生产工艺、方法的,应记录:(1)设备运行环境;(2)生产流程及结果;(3)检材的照片。
6.比对结果
采用表格方式,分别列出样本/检材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等同、相似及不同,并对存在相同或者等同的部分进行说明。
7.鉴定意见
综合分析,样本的技术特征有##点;检材与样本的技术特征相比,有*点相同、有#点等同。
8.附则
8.1对检验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质量认证。
8.2对检验用的方法,需要在检验结果中单独列出。
8.3对送检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存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