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9月4日下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介绍暨商标审查、评审工作疑难问题答疑论坛在广西桂林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为2017中国商标品牌节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商标评审委员会年均审结案件数量在10万件以上,今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商标评审案件12.5万件,审结近11万件。“其中,每年审结的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程序的数量占5%左右,大部分商标数据确权案件纠纷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效地解决了评审积压问题,目前基本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9个月到18个月的期限审结案件。
据了解,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评审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时限;同时,新形势下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制止,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维护诚信商标注册环境,亟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201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时明确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活动,以避免误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商标驰名的保护应该遵循3个原则,即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理工作设定了时限,口头审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的方式之一,与确定证据交换程序较为相似,所以口头审理案件应当扣除审限。”吕志华表示,因为审限被扣除,所以并非所有案件都可能在18个月的时间内审结,因扣除或者应当事人请求,有的案件的审限可能超过18个月,甚至超过24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期望大家能够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条文,正确地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正确理解商标评审委员会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近年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使用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现在更希望看到权利人真实使用自身商标,更期望对真实和诚实使用商标的使用人的权利给予更加充分的保护。”据介绍,在很多案件特别是无效宣告案件、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恶意抄袭摹仿他人、不真实地提供证据材料甚至伪造使用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会做出不利于相关当事人的裁定,旨在净化市场氛围和商标注册使用环境,支持和保护正当的、诚实的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吕志华在发言中还提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恶意注册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据介绍,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在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在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时,我们会有限制、有条件地对一些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并未真实使用,而是囤积、售卖甚至要挟实际使用人的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会认定其具有不正当性,进而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今后,对于抢注商标行为,即使被抢注商标的知名度并不高,但是被抢注商标的独特性强,而且抢注人恶意较为明显,商标评审委员会亦会予以打击和规制。”吕志华表示。
近年来,商标评审委员会还不断丰富审理模式,适时进行口头审理。在吕志华介绍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后,论坛上播放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口头审理两起商标评审案件的录像,向现场观众展示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口头审理案件的详细过程。
王捷指出,无论是用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的形式来注册保护地理标志,原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群组里均不能并存的。但在评审工作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地理标志商标采取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如新鲜疏菜、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已经在先注册有一件普通商标,申请注册与该普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地理标志商标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会认为其可以共存。
针对商标域外使用的证据效力问题,程丽元表示,很多国外品牌可能通过互联网在中国进行了使用,但是在中国市场上并没有进行实际使用,但是该品牌已为中国的消费者所熟知。在该国外品牌于中国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并产生相关纠纷时,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去辅助来证明该国外品牌已经被中国的消费者所熟知,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故意及恶意,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使用证据采取相对宽松的要求,认定该国外品牌在中国范围内已经产生了实际使用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