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9396号“头条影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9735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39396号“头条影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头条影评”是申请人独创的词组,与指定使用服务无关联,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能够表明服务来源,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头条”、“今日头条”的附属品牌,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线查询网站关于“头条”和“影评”的释义及对“头条影评”的查询结果;中国商标网查询“头条影评”的结果;申请人“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头条影评”构成,该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徐永垒
2018年0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