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与商标法如何协调:“第一家”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2018-06-22 21:33:00

关于第22310445号“第一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8818号    

         

  申请人:杜春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0445号“第一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构成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背和伤害,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经与“金鼎轩”品牌形成对应关系,在使用过程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形。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金鼎轩”品牌宣传资料及介绍、网络评价等资料。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商标由“第一家”构成,其中未含有不良词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