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452607号“微信”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19702号重审第000000073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119702号《关于第9452607号“微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24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及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8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判决认为,关于复审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文娱活动、娱乐信息”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第60687号、第71798号、第71799号、第9827号、第9828号、第9829号公证书,软著登字第1218017、第1218018号、第122599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的作出日期均已超出指定期间。第20267号公证书中所载“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页面仅是蛙扑公司的公司介绍,人员招聘和招商启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第20266号公证书未记载蛙扑公司代理人阴永克提供的公证用手机终端是否清洁、是否已清理缓存、是否持续连接互联网等情况,未记载“监狱风云”“亡命射箭”“美女拼图”游戏的在线游戏画面,仅凭“微信游戏”的下载页面截屏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2015年5月版《桌游志》杂志上的“微信游戏”广告页面仅为单次宣传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其余《桌游志》广告发行协议、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杂志期刊的广告代理和发行运营,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内容无关。HTML5游戏代码不能证明源代码所设计游戏的上线时间,不能证明基于HTML5语言生成的游戏在指定期间已实际投入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应指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在线游戏服务,而非计算机软件商品或脱离网络环境仍可运行的游戏软件。纵观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文娱活动、娱乐信息”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关于复审商标在“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73号公证书、第48174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175号公证书、第73151号公证书、第71798号公证书、第71799号公证书等证据的作出日期均已超出指定期间,第48174号公证书所载《桌游志》杂志日期在指定期间之后,软著登字第1225990号、第1262252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形成日期亦在指定期间后。《桌游志》电子杂志合作协议缺乏该杂志电子版在指定期间已公开发行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桌游志》纸质杂志内页右下标小字所载“本刊电子版由微信阅读提供技术支持,输入zyz.wixin.cn即可下载”的表述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服务类别不符。纵观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复审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数字成像服务、节目制作”服务上的使用,第71798号公证书、第71799号公证书、软著登字第1262252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的作出日期均已超出指定期间,《微.电影Iphone客户端开发合同》、《微.电影Android客户端开发合同》、《微.电影手机电视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愚人的金花》等微电影的时长在20分钟之内,其制作和准备周期应当较短,上述微电影的上传时间为2016年4月,晚于指定期间近一年,远超出其制作和准备周期的合理期限,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数字成像服务、节目制作”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纵观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数字成像服务、节目制作”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徐 苗
陈颖
2018年05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