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铁定会被驳回的商标!“

2018-06-22 21:57:00

关于第21653153号“小骚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6936号

   

  申请人:贵阳市南明区小烧鸡家常菜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3153号“小骚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以申请人企业名称中的“小烧鸡”为设计来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有诸多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信息及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骚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安蕾
戴艳

2018年05月07日